废气处理设备,污水处理工艺

9月1日起生效的不止新固废法 还有这些政策和标准

2020/8/28 16:08:15

2020年9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的法规条例和标准即将生效。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20年4月通过审议,9月1日起开始实施,共9章126条,对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进行了跟严格、更明确的规范。

  新修订的《固废法》从政策标准、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和惩罚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也是垃圾分类进入“强制时代”的理论基础。此外,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即将越来越成熟。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0年6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标识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5、《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0年3月6日,贵州省人大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节水工作总方针,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新、改、扩建项目须配建节水设施,注重加强非常规水利用,着力推动公共建筑节水和高耗水行业节水,实行节水效益合作共享,同时健全阶梯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

  6、《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0年7月23日发布,9月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百分比模式是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7、《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8日经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31日在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获批准通过,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实现地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和燃用散煤。

  9、广东省《江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污水、雨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10、《电镀污泥处理处置分类》(GB/T 38066-2019)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电镀污泥处理处置的术语和定义、处理处置分类。适用于电镀行业产业污泥的处理处置分类,包括从事各种金属和非金属基本上的电镀、化学镀、磷化、热浸镀、印制电路板电镀等生产作业企业产生的污泥处置。

  11、《含铜污泥处理处置方法》(GB/T 38101-2019)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含铜污泥处理处置的术语和定义、含铜污泥来源与组成、处理处置方法和环境保护要求。包括火法处理工艺、湿法处理工艺、安全填埋等。要求,含铜污泥在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符合废气环保排放要求,产生的废水应符合废水环保排放要求,废渣应按GB 5085.7的规定进行鉴别(属于危废的按GV18597和HJ 2025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文章链接:环保在线 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137948.html
2020年9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的法规条例和标准即将生效。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20年4月通过审议,9月1日起开始实施,共9章126条,对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进行了跟严格、更明确的规范。

  新修订的《固废法》从政策标准、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和惩罚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也是垃圾分类进入“强制时代”的理论基础。此外,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即将越来越成熟。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0年6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标识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5、《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0年3月6日,贵州省人大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节水工作总方针,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新、改、扩建项目须配建节水设施,注重加强非常规水利用,着力推动公共建筑节水和高耗水行业节水,实行节水效益合作共享,同时健全阶梯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

  6、《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0年7月23日发布,9月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百分比模式是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7、《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8日经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31日在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获批准通过,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实现地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和燃用散煤。

  9、广东省《江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污水、雨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10、《电镀污泥处理处置分类》(GB/T 38066-2019)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电镀污泥处理处置的术语和定义、处理处置分类。适用于电镀行业产业污泥的处理处置分类,包括从事各种金属和非金属基本上的电镀、化学镀、磷化、热浸镀、印制电路板电镀等生产作业企业产生的污泥处置。

  11、《含铜污泥处理处置方法》(GB/T 38101-2019)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含铜污泥处理处置的术语和定义、含铜污泥来源与组成、处理处置方法和环境保护要求。包括火法处理工艺、湿法处理工艺、安全填埋等。要求,含铜污泥在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符合废气环保排放要求,产生的废水应符合废水环保排放要求,废渣应按GB 5085.7的规定进行鉴别(属于危废的按GV18597和HJ 2025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文章链接:环保在线 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137948.html

2020年9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的法规条例和标准即将生效。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2020年4月通过审议,9月1日起开始实施,共9章126条,对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进行了跟严格、更明确的规范。


新修订的《固废法》从政策标准、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和惩罚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也是垃圾分类进入“强制时代”的理论基础。此外,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即将越来越成熟。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0年6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标识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4、《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和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创新,支持垃圾分类先进设备、工艺的研究应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


5、《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0年3月6日,贵州省人大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节水工作总方针,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新、改、扩建项目须配建节水设施,注重加强非常规水利用,着力推动公共建筑节水和高耗水行业节水,实行节水效益合作共享,同时健全阶梯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


6、《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0年7月23日发布,9月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百分比模式是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7、《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8日经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31日在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获批准通过,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运输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濮阳市散煤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实现地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全覆盖。禁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和燃用散煤。


9、广东省《江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污水、雨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10、《电镀污泥处理处置分类》(GB/T 38066-2019)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电镀污泥处理处置的术语和定义、处理处置分类。适用于电镀行业产业污泥的处理处置分类,包括从事各种金属和非金属基本上的电镀、化学镀、磷化、热浸镀、印制电路板电镀等生产作业企业产生的污泥处置。


11、《含铜污泥处理处置方法》(GB/T 38101-2019)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含铜污泥处理处置的术语和定义、含铜污泥来源与组成、处理处置方法和环境保护要求。包括火法处理工艺、湿法处理工艺、安全填埋等。要求,含铜污泥在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符合废气环保排放要求,产生的废水应符合废水环保排放要求,废渣应按GB 5085.7的规定进行鉴别(属于危废的按GV18597和HJ 2025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来源: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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