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8/27 11:26:38
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难题,生态环境部8月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过紧盯前期处理工艺适用范围、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四大层面,这份拟出台的新规一方面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此外,新规亦明确提出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
为何污水处理企业对进水超标如此敏感?真正让污水处理企业困扰的,远非行政处罚本身,而是与行政处罚相伴随的36个月内增值税即征即退利益(70%退税)损失。亦如业界人士所言,“行政处罚可能只是几万元或者几十万元,但这种处罚对企业的整体影响却可能是千万元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实质是如何通过发挥市场作用来实现公共服务目标。
其实在污水厂建设之初,会先行对污水厂的处理规模、进水水质、出水水质等参数进行设计。通常而言,按照成立之初的委托运营协议,市政污水处理厂都会配备相应的生化处理浓度系数。污水处理厂本身不产生废水,而是为了进一步降低上游排污单位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减少对环境水体的影响而存在。
但在污水厂项目运营中,污水收集与水质监管对于后续水处理质量至关重要。当进水水质超标,或者进水量远远超出设计处理规模,或者原本用于处理生活污水的工艺遇到了大量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很容易超出运行负荷。绝大多数都因上游废水中超出污水处理厂处置能力那部分污染物未能得到有效处理而进入了外环境。
不仅如此,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问题不仅是内部污染治理的问题,还得考虑上游进水、管网、水量等问题。而大量工业废水进水超标远高于这一系数,对生化系统破坏严重,技改又非常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上游排污单位未对废水进行预处理或者预处理未达标,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从而导致污水处理厂接纳的进水超出其设计处置能力的情况。
处理一吨生活污水和处理一吨工业废水成本亦相差较大。按照测算,一个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的追加投资,近似于原始投资成本的60%。此外,直接运营成本可能会增加30%,如果加上投资的财务成本,运营成本估计至多要增加50%。更甚者很多仍处于监管盲区。新版《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工业企业必须先进行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厂能够接纳的水平之后才可以入网,这其中体现出监督管理的问题。
为此,新规进一步强调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细化项目承接、污水排查、运营维护、事故应急等要求。同时明确,“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报备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
尤其是,“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的情形,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将工业废水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还是接纳废水的污水处理厂都有必要加强自证清白的能力。”污水处理厂要做好对上游来水水质的监测,后续才能有好的应对方案。作为运营企业来说,需要对原有的水厂进行全方位全周期的审视,把以前的短板补上,把长版拉起来。
来源:环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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